张家口从事涉水产品卫生批件办理服务,涉水批件代办
十六条 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,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,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,其它场所不应小于100Lx。
十七条 为防止交叉污染,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(例如排水管材、非供饮用水处理、工程使用的净水、防腐、防渗等材料)共用。
十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的生产设备、工具、管道,用卫生、、无味、耐腐蚀、不吸水、不变形的材料制作,表面应光滑,便于清洗消毒。
十九条 涉水产品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的要求。
二十条 水质处理器 (材料)的生产场所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清洗、消毒场所和设备。管材、管件、密封止水材料涉水卫生批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
1.材料成份(化学名及成份比例,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);
2.类型及规格;
3.适用范围(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);
4.使用年限。无负压供水设备、饮水机各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
1.功能;
2.水流程图;
3.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、规格、用量、使用年限;
4.适用水质范围;
5.技术参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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